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3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家廷

吳權倢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992號、115年度偵字第4521號、115年度偵字第5865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郭家廷犯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郭家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權倢犯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吳權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6行所載「郭家廷、吳權倢(通訊軟體LINE暱稱「Au」)於民國115年4月初某時,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由吳權倢介紹郭家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88boy』、『小惡魔的符號』、『小鐵』、『堂島』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更正為「吳權倢(通訊軟體LINE暱稱「Au」)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初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88boy』、『小惡魔的符號』、『小鐵』、『堂島』之成年人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另吳權倢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5年4月初某時,招募郭家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郭家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起訴書附表編號8備註欄所載更正為「王秋琳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王秋琳佯稱須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5年4月3日16時4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1萬9988元至左列劉珈妤中華郵政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透過起訴書附表編號8、9所示方式將款項轉移」、起訴書附表編號9備註欄更正為「廖涵靜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廖涵靜佯稱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5年4月3日16時5分許,以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7023元至左列劉珈妤中華郵政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透過起訴書附表編號8、9所示方式將款項轉移」,並增列「被告郭家廷、吳權倢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各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2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各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

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件附表編號8、9所示告訴人王秋琳、廖涵靜因遭詐騙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9,988元、7,023元至指定帳戶,應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誤認該部分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容有未洽,然上述部分與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僅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有異,適用之法條條文亦未變更(適用之法條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且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㈡核被告郭家廷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編號2至7、10至4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編號8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吳權倢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附表編號2至7、10至4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編號8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又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列被告吳權倢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

織罪名,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與起訴罪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吳權倢上開罪名及法條,無礙於被告吳權倢訴訟上防禦權,爰依法審判。

㈣被告2人與「88boy」、「小惡魔的符號」、「小鐵」、「堂

島」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編號1至49所示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㈤被告2人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

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處斷。又被告2人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說明⒈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

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2人針對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及審判均自白犯行,而其等

於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時日各為民國115年4月16日、115年6月2日(見偵3992卷二第199頁、偵5865卷第123頁),則其等至遲需各於115年10月15日、115年12月1日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輕其刑。本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陳怡婷、蔡雅卿、柯學彣、李宜庭、張慈寧、潘櫻玫、楊右廷、陳素春、林銀馨、黃宥銓、李荺、王秋琳、邱健銘、王世全、范姜士緯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存卷可佐,然因被告2人係採分期付款方式(均無法於上開期日前給付完畢),縱被告2人依約按期給付,亦不符上開6個月內支付全部金額之規定,是被告2人未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輕規定之適用。

㈦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

案詐欺集團,各以上述方式參與本案分工,可見其等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告訴人等之財產損失,所為殊值非難;另審諸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事由),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陳怡婷、蔡雅卿、柯學彣、李宜庭、張慈寧、潘櫻玫、楊右廷、陳素春、林銀馨、黃宥銓、李荺、王秋琳、邱健銘、王世全、范姜士緯達成調解(均尚未給付完畢),迄今未與其餘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並考量本案被害人數、金額等侵害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94至2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2人實施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示犯行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參以被告2人所犯均係加重詐欺罪,侵害之法益相同,且各罪所侵犯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及犯罪之時間均集中於115年4月間,可認各罪間之獨立程度甚低,且被告2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2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3項所示。

㈧另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

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經本院審酌被告2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郭家廷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因本案共獲得3萬2,680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285頁)、被告吳權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因本案共獲得8,17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85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所得金錢之實際數額,應認其犯罪所得即各為3萬2,680元、8,170元,然因附表有多數被害人,被告2人各次犯罪所得無法正確計算,而沒收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揆諸上說明,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另列一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物(手機2支),經被告2人陳明與本案無關(見偵5865卷第26頁、偵3992卷一第27頁),復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關連,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㈢本案被告2人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固為其等2

人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被告2人業將詐欺所得層轉上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就上開詐欺所得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其等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邵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附件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萬柏廷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件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陳怡婷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件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徐佳樂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件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張弘霖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件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許智偉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件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唐子涵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件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劉珈妤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件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王秋琳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件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廖涵靜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件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蔡雅卿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件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吳姸慬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件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張予禎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件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唐淑君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附件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柯學彣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件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林宜蓁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件附表編號16之告訴人許鈺佩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件附表編號17之告訴人陳春霞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件附表編號18之告訴人邱健銘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附件附表編號19之告訴人陳栗箖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件附表編號20之告訴人凌鵬雲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附件附表編號21之告訴人佘吉昌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附件附表編號22之告訴人李宜庭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件附表編號23之告訴人何榮志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件附表編號24之告訴人紀文山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附件附表編號25之告訴人王世全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附件附表編號26之告訴人張慈寧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附件附表編號27之告訴人吳季勳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件附表編號28之告訴人翁子雯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件附表編號29之告訴人潘櫻玫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附件附表編號30之告訴人魏祺翰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附件附表編號31之告訴人楊右廷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附件附表編號32之告訴人黃新源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附件附表編號33之告訴人陳素春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附件附表編號34之告訴人林翠嶺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件附表編號35之告訴人林怡君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附件附表編號36之告訴人陳金鳳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附件附表編號37之告訴人陳莉蓁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附件附表編號38之告訴人林銀馨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附件附表編號39之告訴人劉芬香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附件附表編號40之告訴人潘宏偉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附件附表編號41之告訴人黃宥銓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件附表編號42之告訴人范姜士緯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附件附表編號43之告訴人林孟萱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附件附表編號44之告訴人李荺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附件附表編號45之告訴人林明束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附件附表編號46之告訴人林李淑女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附件附表編號47之告訴人陳柔淑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附件附表編號48之告訴人彭翔浩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附件附表編號49之告訴人洪姵珍部分 郭家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權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