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昕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