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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上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慧娟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114年度苗金簡字第31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681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徐慧娟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公益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參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慧娟(下稱被告)明示原判決量刑之部分上訴(見金簡上字卷第110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至於本案關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並已與告訴人王靖怡、張軒齊、李承洋、劉沂麾、李翃緯達成和解,且均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違法。法院若已依法調查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與案件相關者,即可推認判決時已據以斟酌裁量,縱判決僅具體論述個案量刑側重之一部情狀,其餘情狀以簡略方式呈現,倘無根據明顯錯誤事實予以量定刑度之情形,則不得指為理由不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在所得處斷刑範圍內,以卷內量刑調查資料,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見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㈤),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情。經核,原審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予以綜合考量,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量刑權限,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難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撤銷改判更輕之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王靖怡、張軒齊、李承洋、劉沂麾、李翃緯達成和解,且均依和解內容履行賠償完畢,有和解書5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存款憑條附卷可稽(見金簡上卷第129頁至第179頁),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認知,避免再犯,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8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公益金2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不履行此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