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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許宸銘被 告 NGUYEN DUC QUYNH(中文姓名:阮德瓊)

NGUYEN CHI LINH(中文姓名:阮志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起訴被告NGUYEN TRONG HIEU《中文姓名:阮重孝》部分,本院另判決駁回,不在本件移送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