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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許家齊被 告 黃建仁

張智舜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1號加重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