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沈綠被 告 謝貴珠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詳如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7號刑事案件卷證;被告謝貴珠為該案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原告於該案所受之損害即新臺幣10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㈡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易字第27號審理後,為被告謝貴珠無罪之諭知。原告復未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