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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 告 羅曉琪被 告 金學鴻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金學鴻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5年度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