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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原 告 莊芬嬌被 告 陳家琪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7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共同被告楊文龍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