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 告 施怡君被 告 楊文龍 住○○市○區○○里○○路0段0號0樓之 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7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陳家琪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4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參照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