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劉志明 住○○市○○區○○里00鄰○○○路00相 對 人 湯嘉晋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第一頁第二行、第二頁第二十行關於「湯嘉晉」應更正為「湯嘉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第一頁第二行、第二頁第二十行關於「湯嘉晉」之記載,因有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為「湯嘉晋」。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