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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温世明相 對 人 温碧香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撤銷監護宣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

項第5款、第74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惟本院查無兩造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紀錄,且兩造之戶籍亦未有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註記,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家事前案紀錄表及兩造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以苗院潔家恩115監宣114字第14273號函命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兩造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到院,該函已於115年6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由聲請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宜欣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