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代 理 人 張譽霖社工相 對 人 張建忠關 係 人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A02(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相對人為中度身心障礙,雖經診治仍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請求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苗栗縣政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相對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則改聲請輔助宣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往苗栗縣○○市○○路00號1樓A1間相對人住處實施鑑定程序,有鑑定人羅益峰醫師、聲請人、相對人等在場,法官當場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並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法官之訊問能有所回應,知悉生活狀況、手足現況、身分證字號、自身生日、歲數,能辨識新臺幣鈔票數額,無法正確為簡易數字計算,不知父母已過世,此經載明本件監宣輔宣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嗣經鑑定人羅益峰醫師函覆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獨居生活,曾中風且罹患妄想症,生活不大能自理,租屋處有志工探望與協助,相對人不會傷害別人或自己,其精神狀況使其意思表示或辦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雖顯有不足,但尚未達完全不能之程度,故為輔助宣告而非監護宣告較為恰當等語。綜上,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雖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惟依民法第14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仍得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
(二)本件相對人既為輔助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函請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訪視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即相對人手足A05、A04、關係人即相對人女兒A03,訪視報告略以:關係人A05、A04、A03均因聯繫未果,無法訪視;評估相對人曾患腦中風,影響行動功能,且認知理解、思考判斷及決策能力受限,雖具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惟於醫療、生活照顧及重要事務處理方面,有他人持續協助之需求,現獨自居住於租賃套房,由長照服務單位提供生活照顧及協助,並由社福單位提供定期追蹤及關懷服務;相對人如受監護宣告,相對人表達同意由苗栗縣政府擔任監護人等語,有前開訪視單位函覆之上開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考量相對人獨居,現年65歲,父母已歿,手足及子女均聯繫未果,生活上僅有部分自理能力,亦無其他適宜親屬可擔任其輔助人,而苗栗縣政府社會處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專業之社會工作人員及相關政府資源,且相對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苗栗縣,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選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在此附帶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