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9號聲 請 人 熊士誠相 對 人 熊鋒光
熊士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熊鋒光之監護人熊士誠、熊士傑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執行監護職務。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熊鋒光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熊鋒光於民國113年12月間因意外跌倒住院並接受腦部手術後,已無能力自行管理財產及金融事務;相對人熊士傑自當時起實際持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重要證件,並管理其財產。然聲請人查閱金融交易紀錄後,認相對人熊鋒光帳戶於住院期間有多筆大額提領情形,且相對人熊士傑未能完整提出帳務資料及相關憑證供查核,經其多次要求說明仍未獲妥適回應,足認相對人熊士傑於財產管理上未盡監護人應有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已不適任監護人職務。爰請求改定由其單獨擔任監護人,並撤銷相對人熊士傑之監護人資格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綜合審酌其身心狀況、生活及財產情形、與親屬間之關係,以及監護人之能力、意願及執行監護職務情形等一切因素為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等規定,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熊士傑於相對人熊鋒光失去財產管理能力後,持續掌管其金融帳戶並有大額提領情形等事實,業據提出帳戶交易資料、存證信函及相關對話紀錄等資料為憑。
(二)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略以:相對人熊鋒光之金融帳戶原由其配偶管理,配偶死亡後,改由相對人熊士傑代為保管與運用。家事調查官核對相關帳戶明細、收支紀錄及佐證資料後,認相對人熊士傑於財產管理初期並未建立完整憑證保存及帳務管理機制,部分支出欠缺合理佐證,經重新核算,截至115年4月21日止,提領總額與可認列支出間仍有新臺幣(下同)20萬8,289元之差額,顯示其於帳務核算及財產管理方面確有疏漏,尚難認屬妥適之財產管理方式。惟相對人熊鋒光自113年12月22日後之重大醫療決策、照護安排及就醫事項均由相對人熊士傑負責處理,相對人熊鋒光現仍穩定接受醫療照顧;且聲請人於調查程序中亦表示,對於攸關受監護宣告之人生命安全之重大醫療決策,相對人熊士傑過往所為之醫療及照護安排並無異議。依卷內資料,尚未發現相對人熊士傑於生活照護及醫療決策層面有明顯不利相對人熊鋒光之具體情形。是相對人熊士傑於財產管理部分確有調整之必要,然於照護安排及醫療決策方面仍具有相當參與及經驗,如完全排除其監護職務,未必符合相對人熊鋒光最佳利益。故建議仍由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士傑共同擔任監護人,惟透過職務分工方式調整財產管理權限,以兼顧相對人熊鋒光之財產安全及生活照護需求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95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三)本院審酌上開調查結果及全案情狀,認相對人熊士傑於財產管理職務之執行上確有欠缺周延之處,然尚難僅憑現有資料即認其全然不適任監護人;尤其於醫療照護及生活安排部分,現有事證亦未見有不利相對人熊鋒光之具體情事。依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結果,兩造均有持續參與監護事務之意願及能力,而本件爭議核心主要集中於財產管理事項。是與其改由一方單獨擔任監護人,不如透過明確分工方式,將財產管理與生活照護事項分別指定,以降低衝突並建立監督機制。是本院認應由聲請人主要處理相對人熊鋒光財產事項,相對人熊士傑主要處理醫療照護及生活安排事項,較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四)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相對人監護人資格並改由其單獨擔任監護人部分,尚無准許必要,應予駁回;惟就監護職務執行方法,確有調整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鉦翔附表、熊士誠、熊士傑共同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熊鋒光之方式:
一、財產事項
(一)熊鋒光之金融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由熊士誠保管。
(二)熊士誠得單獨提領熊鋒光名下存款,以支付熊鋒光醫療照護、日常生活及必要支出費用;惟單次或當月提領、支付金額超過2萬元部分,應經熊士傑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熊士誠應按季製作熊鋒光財產收支明細表,檢附相關憑證及帳戶餘額資料,並以適當方式提供予熊士傑查閱。
(四)除前開事項外,其餘財產管理事項,由熊士誠單獨決定。
二、生活照護、養護及醫療事項
(一)非緊急之重大醫療行為,以及變更熊鋒光之長期照顧方式(包括更換醫療院所、入住或變更照護機構等事項),由熊士誠、熊士傑共同決定。
(二)除前款規定外,有關熊鋒光之居住、日常生活照護、護養、一般醫療及其他監護事項,由熊士傑單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