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關 係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姐,相對人因精神障礙,雖經診治仍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請求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外甥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相對人未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則選任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往為恭醫院東興院區實施鑑定程序,有鑑定人王資仁醫師、聲請人、相對人等在場,法官當場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並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知悉家庭狀況、地址、年籍、生活狀況、居住環境等基本常識,對於父親姓名未能正確應答,鑑定人評估需再為進一步測驗,此經載明本件監宣輔宣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嗣經鑑定人函覆為恭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領有思覺失調症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目前日常生活雖可自理,亦可被動配合病房治療,然認知功能明顯低於同齡成人應有之水準,且社會判斷力及問題解決策略有限,無法獨立處理複雜事務與緊急狀況。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但尚未達到不能之程度等語。綜上,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雖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惟依民法第14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仍得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
(二)本件相對人既為輔助之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函請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訪視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丙○○、丁○○、戊○○,訪視報告略以:相對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情緒及認知理解能力不穩,思考及判斷皆受影響,關於重大決策、庶務處理及財務運用等方面能力受限,須由他人代行決策。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身心狀況有基本了解,雖為家管,但經濟無虞,目前由聲請人協助相對人於精神科病房接受住院治療、支付醫療照護費用,評估聲請人應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關係人丙○○為相對人外甥,會陪同聲請人甲○○處理相對人事務,對於相對人身體狀況亦有基本程度了解,亦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且具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能力,關係人丁○○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語,有上開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目前對相對人之照顧無疏忽不當之處,且有親屬資源支持,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之權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在此附帶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