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黃苡庭兼法定代理人 黃柔瑄代 理 人 陳貞宜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暫時處分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115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暫時處分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