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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代 理 人 謝任帆相 對 人 江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追償金催告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信函,該信函於郵局招領逾期,有聲請人提出掛號信函封面及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又觀之相對人所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0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27號停止親權等事件,相對人均未出庭、社工訪視亦無著,此有相關裁定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