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A01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A03之戶籍地為桃園市○○區○路里00鄰○○路○段000○0號,且相對人現由龜山家庭服務中心安置在桃園市蘆竹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有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