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38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瑞琪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 對 人即 被 告 鍾志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準此,提起家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且得補正之程式,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後猶未遵期補繳,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李瑞琪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通知原告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9月22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證,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