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2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CP00000000F因通緝遭警方查緝到案,相對人CP00000000為中輟失蹤兒少由新北市政府通報協尋。相對人父因通緝帶相對人藏匿行方、未讓相對人就學,刻意逃避各網絡單位訪視追蹤,難以確認相對人受照顧情形,相對人父因詐欺案件遭移送,相對人年僅7歲無自我照顧保護能力,相對人父亦無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爰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鈞院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一)114年8月起去電相對人父手機已暫停使用,相對人父親屬亦無法得知相對人父去向,本季無法與相對人父取得聯繫亦不知道相對人父去向。(二)目前母系親屬皆展現高度意願接返相對人照顧,已開始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待相對人大舅聲請改定監護,可討論相對人返回母系親屬照顧之適切性。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聲請人依本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9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苗栗縣私立聖方濟育幼院定期評估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271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親均失聯,無法得知現居住所及狀況。母系親屬展現高度接回相對人返家之意願,並為此搬家及預留相對人房間,7月起已安排漸進式返家,聲請人預計協助相對人大舅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儘快交接相對人返回高雄母系親屬共同生活相關事宜。在此監護權裁判確定前,基於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