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W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W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W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W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10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接獲通報,110年7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略以:相對人母於臺中女監服刑中,刑期至120年12月;相對人父因施用毒品目前於臺中勤戒所,刑期至116年4月;115年6月15日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止父母親權、長期安置方向處遇;同年7月6日向苗栗地方法院遞狀,同年9月17日調解庭,相對人父母同意停止親權,並希望定期與案主維繫親情;115年8月26日、同年9月22日協助轉交相對人父郵寄資料,及提供相對人照片給相對人父母供親情維繫;相對人安置期間參加暑期英文學習扶助班,並在持續督促下完成暑假作業;115年7月出現過敏性皮膚炎經追蹤已好轉,與照顧者互動正向,能協助家務並表達想法,惟偶有說謊及推託情形。綜上所述,為免相對人人身安全遭受危險,及維護兒少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目前均在監,無法履行照顧責任,亦同意停止親權,目前案件由本院審理中,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亦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