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T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1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接獲桃園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相對人母於111年3月31日分娩產下相對人,相對人出現新生兒戒斷症狀,經生化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戒斷指數1分,相對人父母均曾因毒品案入監服刑,然無自覺使用毒品對新生兒之危害,亦不能提出具體照顧計畫,且無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桃園市家防中心於111年4月11日緊急安置相對人,嗣因相對人父母搬至本縣三灣相對人外祖母家居住,故由聲請人接續家庭處遇,相對人父於111年7月盜採竹筍遭警方通緝失聯迄今,相對人母因尚有毒品及竊盜案件於112年4月自行報到入監,故聲請人於112年4月13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依據評估報告顯示:㈠案家僅剩外祖母獨居,生活單純,並透過農忙賺取生活費用,尚能自給自足,相對人外祖母鮮少與相對人母聯繫,不清楚相對人母現況,但認為相對人無能力照顧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最佳利益,支持聲請人停止相對人父母親權,本案115年4月13日向本院聲請停止親權,預計於7月21日開庭,評估案加以無處遇目標,結束家庭處遇服務。㈡115年5月12日去電相對人母,說明因未如期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課程,後續將行政裁處罰緩,有關相對人母生活現況,相對人母簡略帶過,針對經濟及生活狀況皆露程度及配合度有限,難以掌握實際情形。㈢相對人個性外向,易建立人際關係,就學期間好動,將安排就醫檢查是否有注意力不足情形,相對人學習發展逐漸成熟,可看圖說故事,學習狀況佳;相對人近期出現不適切行為,如:躺在地板耍賴、與同學私下交易之況,故寄養家庭已樹立新的規範,以淺顯易懂之方式教導相對人。綜上所述,為保障案主之權益及維護其安全穩定之生活,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奥槿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5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因出生時有新生兒戒斷症狀,經縣政府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父親經另案通緝,失蹤不明;相對人母親入監服刑,出監後規避社政處遇,未如期完成親職教育課程,真對自身經濟及生活狀況皆露肚及配合度有限;相對人外祖母年事已高,無力協助照顧相對人,經社工評估已無處遇目標,結束家庭處遇服務,並已聲請停止親權。考量相對人尚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母親目前無法提供妥適之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