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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3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共 同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0因身體不適在床上睡覺,相對人父持瓶罐丟砸相對人;又於同年月16日再接獲相對人CA00000000-0兒少保護通報,相對人父揚言殺害相對人手足及相對人母,並錄製持刀影片威脅相對人母;同年月17日擬定簽署安全計畫,並由聲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在案,後續相對人母不配合安全計畫執行,使相對人手足恐陷於生命安全危險之虞,聲請人於同年11月3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略以:(一)盤點親屬資源:安置初期有眾多親屬來電有照顧意願、欲探視會面等,如:相對人祖母從日本返回臺灣欲接手照顧一事,但父系與母系資源的可及性與可行性仍待評估。

(二)親子會面:115年1月28日、同年2月8日安排親子會面,會面對象多為過往非實際共同生活的親屬;同年3月18日相對人祖母、曾祖母及相對人父母有安排會面,惟考量相對人祖母與相對人父母近期關係不睦,採分時段方式進行會面,相對人手足在與相對人父母會面過程中,相對人父母會關心相對人手足近期生活狀況及未來規劃,也有準備零食及飲料與相對人手足分享。(三)保護令:聲請人依職權聲請保護令,經本院於115年4月24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447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內容包含禁止令及遠離令,相對人父須完成12小時心理輔導、2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相對人母須完成2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24小時戒酒教育輔導。

(四)相對人父母現況:相對人父目前無業,但預計從事山坡地擋土牆工作,相對人母在民宿打工,每日工作約3小時,工作持續度待觀察。(五)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四手足目前穩定就學與住校,假日返回照顧者家中,相對人先前與相對人表哥有衝突(親屬照顧者之子),在經社工及親屬照顧者溝通後已無礙;相對人CA00000000-0逐漸適應新的照顧環境,會開始出現挑戰照顧者界線的行為,相對人CA00000000-0對相對人母的思念比較明顯,生活規範與界限仍須建立;相對人CA00000000-0生活習慣明顯進步,惟學習狀況較落後,心理衡鑑有提及學習落後並服用過動藥物。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手足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安置4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0號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護字第4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49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4人雖具備基礎生活自理能力,然仍難完全因應照顧者之暴力行為,倘持續處於高衝突情境中,對其自我概念及人際發展均有不利影響之風險。相對人父曾有家庭暴力及不當對待未成年子女之紀錄,相對人母亦曾有干擾安全計畫執行之表現,前揭情形均顯示相對人父母於親職能力層面仍有提升之必要,惟親職能力之提升並非短期內可達成,現階段尚難認相對人父母能提供穩定且安全的照顧環境,且相對人4人於親屬安置處所生活情形尚稱穩定,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之考量,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4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