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乙○○原 告 丙○○原 告 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邱玉汝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繼承應繼分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及追加訴訟標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折合銀元伍佰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尚須補繳壹拾萬零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