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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7 年苗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苗簡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相 對 人即 原 告 楊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87年5 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之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7年5 月14日所為87年度苗簡字第38號之民事判決正本之附圖並無標示A、B點,與原本所附之附圖內容不符,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附件: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