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 丁○○丙○○即反訴原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