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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7 年苗簡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

丁○○丙○○即反訴原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