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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戊○○己○○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