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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戊○○己○○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年二月六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