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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己○○

丁○○乙○○庚○○○丙○○甲○○辛○○戊○○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被 告 壬○

癸○○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魏翠亭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被告壬○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壬○涉有公共危險等罪嫌疑,業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八十九年桃判字第一○一號判決判處罪刑,因本件被告壬○業提起上訴,現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審理在案。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 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歐樹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裁判日期:200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