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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賢忠 男 二

身分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八十九年度聲觀字第一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戴賢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被告戴賢忠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苗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