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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整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送達代收人 施彩端相 對 人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件公司重整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件公司重整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中相對人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穎公司) 之債權人,因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大穎公司清償債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997 號事件受理在案,並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資料,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及收據等件影本為證,應可信為真實,其聲請人請求閱覽本件公司重整事件卷宗,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原編為本院89年度整字第1 號、第

2 號,現已編入本院91年度整更字第1號卷內,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