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二八號及一五七二九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訴外人許玲卿涉有偽造印文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二八號及一五七二九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牽涉被告抗辯稱支票係遭訴外人許玲卿盜用一節有無理由,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銀元十五元即新臺幣四十五元、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