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點零五分續審。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許玲卿涉有犯偽造印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雖未終結,但民事法院並非不可本於自己調查證據之所得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