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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苗簡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點零五分續審。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許玲卿涉有犯偽造印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雖未終結,但民事法院並非不可本於自己調查證據之所得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