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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苗簡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丙○○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被告對系爭土地是否有所有權,以繼承權是否存在為前提,刻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該判決所認定之繼承權之是否存在,對本件訴訟確有影響,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