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丙○○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被告陳報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書影本為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本院於調得上開民事卷宗後,另行通知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