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丙○○
乙○○戊○○辛○○庚○○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己○○ 住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複 代理人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第一二八0地號至一二八四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第一二八五地號土地間之界址,為如附圖所示與第一二八五地號土地間之界址。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分別接獲苗栗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九府地測字第八九000四四五四二號函,表示兩造於六十九年地籍圖重測時,就相鄰土地指界有不一致情形,經二次調處均未能成立,乃依土地法規定逕行仲裁以被告指界為調處結果,並請原告等如不服調處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逾期未起訴或起訴後撤回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然本件地籍圖重測,業於六十九年七月公告確定,並經依法完成登記,縱有當時指界不一之情形,已喪失依土地法規定調處之時機,被告倘就界址有所爭執,應由其主動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苗栗縣政府逕為調處並命原告限期起訴,於法未合;況本件兩造系爭土地並未相鄰,亦無從就界址之所在加以確認或劃定等語。被告則以:兩造土地並未毗鄰,原告之訴欠缺保護要件,苗栗縣政府所為前開調處係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原告倘有不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界址之訴,係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兩造所有土地相毗鄰為前提要件,倘兩造土地並未相鄰,即無從為其確認土地界址之所在位置,更無起訴請求確認之必要。經查本件分別為原告丙○○、乙○○、戊○○、辛○○、庚○○、丁○○六人所有之坐落苗栗縣○○鎮○○段○○段第一二八0地號至第一二八四地號土地與被告己○○所有同段第一二八五地號土地間並未毗鄰之事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六份、地籍圖謄本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無從就兩造所有前開未相鄰土地確認界址之所在,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界址,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次按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又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固有明文,惟查:前揭法條所定調處及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之程序,係指於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倘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即予以準用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之調處、起訴程序而言,若土地界址業經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公告確定,即與前揭法條所定情形有別,而無上開法條所定調處、起訴程序之準用可言。
(三)又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所為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故縱令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均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毫無爭議,地政機關依照規定,已依其共同指定之界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則於測量結果公告期間內即令土地所有權人以指界錯誤為由,提出異議,測量結果於該公告期間屆滿後即行確定,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惟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法院應就兩造之爭執,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予以認定,不得以原先指界有誤,訴請另定界址為顯無理由,為其敗訴之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係由苗栗縣政府受理進行調處並為仲裁,有原告所提該府前開公函及調處筆錄影本一份在卷可憑,姑不論兩造土地並未毗鄰,無從就界址所在加以認定,縱系爭土地相互鄰接,被告既就已公告確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界址有所爭議,本應依上揭解釋文之意旨,由其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然苗栗縣政府不察及此,竟就系爭並未相鄰之土地誤用前揭土地法之規定予以調處,並通知原告如不服調處結果應限期起訴處理云云,於法未合,惟此一部分非屬本院審理之範疇,原告就苗栗縣政府所為上開調處,自應另循行政救濟之途徑加以解決,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