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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苗簡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九九號

原 告 乙○○原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戊○○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