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