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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苗簡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長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