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長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裁判案由:給付墊款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