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承租權移轉登記部分,得提出租約按請求移轉登記比例核算價額,如租約定有期間,則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如未定期間,則以兩期租金總額為準,並應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以其總和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