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宇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汝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林隆慶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右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十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