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三千六百七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上午七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南房里七鄰八四之一號住處失竊如附表所示之寵物用品,而被告於同年十月間在苗栗縣苑裡鎮夜市向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以七萬元收購前開原告失竊之物品,並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在夜市公開兜售上開贓物,嗣經原告報警於其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四鄰舊社四一號住處當場查獲,後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涉有贓物罪嫌提起公訴。
(二)原告所有前開失竊物品扣除經警方查獲發還部分,另遭被告無權處分部分之項目、數量、單價均如附表所示,合計總價值為六十九萬三千六百七十七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估價單及送貨單影本共十六紙。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遭警查獲之寵物用品,係其於巡山場途中,在台中縣○○鄉○○○區○路上所拾獲,並非向他人買受而來,業據證人林素敏、陳慶水於鈞院刑事庭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告主張被告涉嫌故買系爭失竊贓物乙節,並經鈞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判決無罪在案。
(二)被告以賣菜營生,且未飼養狗類寵物,對系爭失竊物品之價值並不熟悉,亦未曾於拾獲後將之出賣獲利或贈予他人,所拾獲之全部物品均已交由承辦員警發還原告,原告空言主張尚有其餘失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應屬無據。
三、證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號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刑事卷宗。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上午七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南房里七鄰八四之一號住處失竊如附表所示之寵物用品,而被告於同年十月間在苗栗縣苑裡鎮夜市向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以七萬元收購前開原告失竊之物品,並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在夜市公開兜售,嗣經原告報警於其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四鄰舊社四一號住處當場查獲,原告所有前開失竊物品扣除經警方查獲發還部分,另遭被告無權處分部分之項目、數量、單價均如附表所示,合計總價值為六十九萬三千六百七十七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遭警查獲之寵物用品,係於巡山場途中,在台中縣○○鄉○○○區○路上所拾獲,並非向他人買受而來,原告主張被告涉嫌故買系爭失竊贓物乙節,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判決無罪在案。又被告以賣菜營生,且未飼養狗類寵物,對系爭失竊物品之價值並不熟悉,亦未曾於拾獲後將之出賣獲利或贈予他人,所拾獲之全部物品均已交由承辦員警發還原告,原告空言主張尚有其餘失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應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亦有明文。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既以被害人損害之發生及加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倘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即應就其自身損害之發生及對造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向他人買受原告所失竊之前開寵物用品等贓物,並已將部分物品無權處分云云,惟查:前揭為警查獲之寵物用品係於二、三年前即已放置在台中縣外埔鄉○○○區○○路上之事實,業經證人林素敏、陳慶水二人於本院刑事庭前開案件審理中證述明確,足認被告所辯上開寵物用品係其於巡山途中拾獲,並非向他人買受而來等情為真實,而本院刑事庭且據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並就其所涉贓物罪嫌判決無罪,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明無誤。又原告聲稱上開為警查獲發還之寵物用品較其所失竊數量短少,總價值達六十九萬三千六百七十七元云云,然已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復未就此一損害金額所據以計算之失竊當時原有物品項目、數量、單價等節分別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其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綜上所述,原告既未就其所主張被告故買贓物、失竊物品短少數量之損害金額、該部分損害係因被告無權處分所致等事實加以舉證,應認其舉證責任尚有未盡,其遽行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前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