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 告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身被 告 甲○○ 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兩造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到庭,不另通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所請求之每萬元每日五.五元計算之利息,換算為年息為百分之二○.○七五,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原告應重新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金額,且不得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於開庭時陳報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