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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六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