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六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