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身分證甲○○ 住同右
身分證丙○○ 住同右
身分證送達代收人 丁○○ 住苗栗右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叁萬零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