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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三號

原 告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麟三送達代收人 洪千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曾聲請對被告萬邦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千九百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十九萬五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五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