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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興金送達代收人 洪銘鐘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典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被 告 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十三鄰頂浮尾法定代理人 陳榮典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該訴訟應優先由該合意管轄法院管轄,此觀諸該法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十條載明「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貴公司向法院起訴時以貴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且依原告所述之事實,係因該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契約涉訟無誤,復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依兩造之合意,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