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僱傭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自七十七年起任職原省立苗栗醫院(精省後改名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擔任外科主治醫師迄今十三年有餘。按公家醫院之醫師為公務人員,受有不得在外兼業之限制,故公家醫院醫師薪資之來源除基本薪俸外,為看病次數多寡之業績獎金。是除病患指定看診醫師外,僱用人應為醫師安排合理之看診量,俾保障其生活。詎料被告丙○○為被告醫院之院長,為進用其親信人員,竟自八十五年起,未合理安排外科病患予原告看診,更有甚者,對指定由原告看診之病患掛號病歷不交付給原告,而交付其他同科醫師看診,致使原告必須跑到其他診間取回病歷,始能完成看診程序,嚴重損害原告業績獎金之收入。
(二)嗣被告變本加厲,自八十七年起即不再為原告安排看診門診時間,致使原告無業績獎金,僅按月給付底薪七萬元左右,致使原告每月損失業績獎金十萬元上下。近日被告更藉詞原告曠職四日予以免職。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違反契約義務,致契約之一造受損害者,受害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近三年來所受損害超過三百六十萬元,爰先就其中二百萬元部分,訴請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存摺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原告為正式之公務人員,其所有權益被告醫院皆依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二)原告所提獎勵金乙事,被告醫院均依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發放,原告除每月俱領基本獎勵金二萬四千元外,服務獎勵金則依全院盈餘及個人績效經本院績效委員會審定。
(三)原告於被告醫院服務期間問題不斷,歷經二位院長、四位人事主任及院內相關人員共同努力輔導,並與其家屬多次接觸,希望能輔導改善,惟經原告家屬表示原告無法溝通,被告醫院已善盡輔導責任,依公務人員服務法辦理。
三、證據:提出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一份、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所得明細清單一紙、證明函一紙、獎懲建議函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私法上爭執為斷,而非以法院調查之結果為依歸。至法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請求者不符法律規定之要件時,則屬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自與法院有否審判權無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及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原告既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契約之私法上請求權起訴,本院自有審判權,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七十七年起任職被告醫院(原省立苗栗醫院)擔任外科主治醫師迄今十三年有餘,被告丙○○為被告醫院之院長,為進用其親信人員,竟自八十五年起,未合理安排外科病患予原告看診,更有甚者,對指定由原告看診之病患掛號病歷不交付給原告,而交付其他同科醫師看診,致使原告必須跑到其他診間取回病歷,始能完成看診程序,嚴重損害原告業績獎金之收入,嗣被告變本加厲,自八十七年起即不再為原告安排看診門診時間,致使原告無業績獎金,僅按月給付底薪七萬元左右,致使原告每月損失業績獎金十萬元上下。近日被告更藉詞原告曠職四日予以免職。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違反契約義務,致契約之一造受損害者,受害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近三年來所受損害超過三百六十萬元,爰先就其中二百萬元部分,訴請如聲明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原告為正式之公務人員,其所有權益被告醫院皆依公務員服務法辦理,原告之獎勵金被告醫院均依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發放,原告除每月俱領基本獎勵金二萬四千元外,服務獎勵金則依全院盈餘及個人績效經本院績效委員會審定,被告無任何侵權行為可言,原告之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主張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者,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為被告醫院之院長,自八十五年起,未合理安排外科病患予原告看診,且對指定由原告看診之病患掛號病歷不交付給原告,而交付其他同科醫師看診,致使原告必須跑到其他診間取回病歷,始能完成看診程序,嚴重損害原告業績獎金之收入,嗣自八十七年起即不再為原告安排看診門診時間,致使原告無業績獎金,僅按月給付底薪七萬元左右,致使原告每月損失業績獎金十萬元上下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之獎勵金被告醫院均依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發放,原告除每月俱領基本獎勵金二萬四千元外,服務獎勵金則依全院盈餘及個人績效經本院績效委員會審定,被告無任何侵權行為可言等語。經查,原告就被告有何其所指自八十五年起即故意或過失不合理安排外科病患予原告看診,及自八十七年起即故意或過失不再為原告安排看診門診時間,原告受有每月損失業績獎金十萬元,及被告之行為與其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迄未舉證證明,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原告又以被告前揭行為已違反契約義務,致原告受損害為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為正式之公務人員,其所有權益被告醫院皆依公務員服務法辦理,且原告所提獎勵金乙事,被告醫院均依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發放,原告除每月俱領基本獎勵金二萬四千元外,服務獎勵金則依全院盈餘及個人績效經本院績效委員會審定等語。經查,被告所辯原告為正式之公務員,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公務員服務法辦理,獎勵金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發放,原告除每月俱領基本獎勵金二萬四千元外,服務獎勵金則依全院盈餘及個人績效經本院績效委員會審定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所提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所得明細清單、獎懲建議函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既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則其與被告間自屬公法上之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其主張之獎勵金發放,亦屬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與一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有間,則依其民法上契約義務違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顯非有理,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如前,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