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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丁○○

乙○○卯○○巳○○癸○○辰○○辛○○寅○○庚○○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子○○

己○○丑○○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為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 靜 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 茹 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為真
裁判日期:20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