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丁○○
乙○○卯○○巳○○癸○○辰○○辛○○寅○○庚○○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子○○
己○○丑○○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為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 靜 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 茹 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丁○○
乙○○卯○○巳○○癸○○辰○○辛○○寅○○庚○○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子○○
己○○丑○○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為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 靜 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 茹 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