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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鄧栢梅珍相 對 人 乙○○特別代理人 鄧茂亨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鄧茂亨於聲請人甲○○對乙○○等提起本院九十年度親字第二0號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等之訴訟時,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鄧栢梅珍自民國七十五年間起即與相對人乙○○分居,且乙○○自八十五年間起並因中風臥病在床,雖兩人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惟鄧栢梅珍前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自另被告丙○○受胎而生下聲請人,聲請人遂依法被推定為乙○○之子,聲請人為釐清親子關係,並求能認祖歸宗,乃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現由本院九十年度親字第二0號受理在案。然乙○○前因大腦梗塞合併右側肢體無力,意識不清,而無訴訟能力,且未經宣告禁治產,而無法定代理人,為利前開訴訟之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登記簿謄本為證暨聲請就乙○○之精神狀況進行鑑定。

三、查乙○○之精神狀況,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進行鑑定,據其提出之「司法鑑定報告書」認定:個案(即乙○○)為重度癡呆症,致認知、理解判斷及自我能力極度受損,其現在之精神狀況屬心神喪失,其日常生活及其週遭事務完全需他人代為處理等語,有該司法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是乙○○顯係無訴訟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

四、經核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