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戊○○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高 敏 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戊○○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高 敏 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一 日